邓某起诉称:2008年2月29日,他通过手机收到由号码106600886发来的短信,该短信显示自己已得到获赠百元充值话费的机会,并要求回复“8”确认查收。邓某随后按其要求回复7次短信,但都未获得百元充值话费。2008年3月12日,邓某在通信公司营业厅打印通讯清单时,发现通信公司对其回复号码106600886的7条短信共收费用14.1元,远远高于正常短信每条0.1元的标准。
邓某认为,因在回复某通信公司发出的获赠百元话费的有奖短信后,没有得到既定的百元话费,反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回复行为被通信公司强行代收信息费人民币14.1元,存在明显的欺诈,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和财产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通信公司退还其信息费14.1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0元,并向其作出书面道歉。

